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高两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简称2023醉驾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开始施行。今天我们将核心关键提炼,进行分享。01立案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立案,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不起诉。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 之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弛浴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弛浴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弛浴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02醉驾的标准仍然是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03从重处罚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正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04起诉标准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缓刑标准
05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是使用缓刑。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正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06自首认定犯罪嫌疑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不再认定自首。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07从轻处罚从轻处罚依据如下。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弛浴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弛浴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弛浴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办案期限
08办案期限为三十日。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09存疑情形如若符合存疑情形,客观上存在脱罪可能。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的取证行为的。
写在最后
客观上醉驾入刑以来,已经有数以万计的人为此承担了刑事责任。他们不得不因背负着犯罪记录,而面对未来一片迷茫。依据时代而调整法律,提高醉驾标准,不能不说是时代的进步。最后总结一下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核心观点:80毫克/100毫升可立案;150毫克/100毫升应立案;180毫克/100毫升不缓刑。最后再提醒一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