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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毒糖一案 当事人服刑近19年持续申诉宣判无罪

时间:2018-10-19 17:03:32  来源:  作者:

  18日晚从江西“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女儿处获得证实,再审被判无罪的李锦莲当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最高院已出具相关回执。今年9月18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作出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2018年7月18日,江西“毒糖案”当事人李锦莲(右)在代理律师刘长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刘长供图)

  李锦莲女儿李春兰18日晚接受采访时表示,父亲李锦莲和她本人均对该决定不满,因此向最高院提起复议申请。

  当事人服刑近19年持续申诉,宣判无罪

  李锦莲,男,1950年6月3日生于江西省遂川县人。1998年,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导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之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李锦莲不服,提起上诉,江西高院在2000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锦莲不服,一直申诉。2011年2月24日,江西高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再审裁定,决定维持原生效裁判。李锦莲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8年年初,李锦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江西高院作出赔偿李锦莲293万余元的决定

  今年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合计4100余万元。其中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拳的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申诉支出50万元,合计41402694.6元。

  江西省高院9月18日通报,赔偿请求人李锦莲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办理完毕。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并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人失去人身自由7175天

  李锦莲的复议申请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江西高院赔偿决定书。在复议申请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复议申请书提出,复议申请人因错案而失去人身自由长达7175天,江西高院赔偿决定只认定了7147天。

  此外,李锦莲要求赔偿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拳的赔偿金人民币10215047.5元,以及赔偿复议申请人因就诊产生的检查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万元;要求赔偿因历年申诉而实际支出的人民币50万元。

  复议申请书提出,“复议申请人不能接受江西省高院决定书,更不能接受失去的十九年自由时光,以及整个家庭因为冤案陷入的种种不幸。迟来的正义也许也是正义,但这种正义必须要用合理的国家赔偿来抚慰,必须以必要的方式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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