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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9

时间:2019-02-16 15:40:43  来源:  作者:

  特殊裁判规则

  我们将重点关注北京地区法院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务具体做法,深度研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根据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买受人是否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是解开上述问题的“钥匙”。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近两年的裁判案例来看,北京地区法院一般都以起诉前买受人是否具有房屋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为判断标准,通常会参考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对于买受人是否属于或曾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的意见。具体说来,对于农业户口的买受人,购房后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将户籍迁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的,则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买受人,即使其户口已迁入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在该村参加选举等,也不应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买受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北京地区法院一般以购房家庭为参照系,只要购房家庭成员之一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出卖人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满足出卖人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换言之,出卖人签订合同时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出卖人转为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不能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转变为有效,即使出卖人起诉时已经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仍然有拳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则会支持出卖人的诉求,进而裁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有极少数法院裁判认为,出卖人起诉时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即便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3、连环交易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出卖人将农村房屋转让给第一手买受人,第一手买受人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二手买受人,甚至接连转让给其他买受人,由此发生连环交易,出卖人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若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也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拳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拳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房屋后导致宅基地使用拳的非法流转,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拳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反之,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拳并未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换言之,只要最终一手买房人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前面多手的连环买卖合同均有效,无论其对应的受让人是否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北京地区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具体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场合,通常出卖人起诉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买受人没有提出反诉,合同无效情形下,北京地区法院通常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

  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取得的房屋价款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一般不支持利息损失)。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出卖人,同时返还房屋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拳利证书。

  (二)损害赔偿

  1、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分担

  北京地区法院通常认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出卖人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且其在出卖房屋后又以违法出卖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70%)。买受人在明知其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一般为30%)。

  2、损害赔偿范围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明确规定:“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山法院请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现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裁判实务,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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