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郑松标辩称他“只是按陈弘平的要求,在揭阳市公路局帮陈收受钱款,以便办事”,之后自己主动退赃、还曾为揭阳市公路建设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请求从轻或减轻改判。
对于他的上诉理由,广东高院认为,虽在案证据反映郑松标是按陈弘平的要求而实施滥用职拳的行为,但郑松标最终也违反了规定,批示同意并要求下属向不符合规定的公司拨款,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对郑松标虽可认定为在滥用职拳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但论罪责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郑松标的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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