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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事件真相 汤兰兰现在在哪里

时间:2018-05-13 20:01:32  来源:  作者:

  2009年9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案件原审被告人刘长海的辩护律师介绍,庭审持续了一天的时间。在这次庭审中,11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只有被告人徐俊生,也就是汤兰兰的姨夫承认曾对汤兰兰有过猥亵行为,但是并没有实施侵害。

  当时几名被告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另外一个事实,就是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的意外死亡。2008年12月13日,汤瑞景在五大连池看守所拘留期间意外死亡。根据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尸检报告记录:经现场勘查,在汤瑞景所在的监室内多处有血迹。在汤瑞景的右枕部,右臂存在伤痕,但并不是致命伤。导致汤瑞景死亡的原因是“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

  除了提出被刑讯逼供,在这次庭审中,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实施犯罪的情节是否符合常理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多名被告人提出:检察院指控实施犯罪的时间为“2003年初”“2003年秋的一天”“2004年夏的一天”“2006年春的一天”等过于笼统。

  因为案发的时间跨度大,并没有保存下来能让警方提取到可以做DNA鉴定的关键物证,在这一次的庭审中,最主要的一个直接证据是被告人汤继海家的一台DVD机和瘾秽光盘。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3年,多名被告人先后两次边看光盘边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而根据辩方提供的一份DVD机销售凭证证明,汤继海家的DVD机购买于2004年,也就是说检方指控几名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当时根本就不存在。

  在这次庭审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村民刘桂英与汤兰兰的通话录音,因为有一些远房亲戚的关系,汤兰兰称呼刘桂英为老姑。这份录音的通话时间是2008年10月,警方立案侦察阶段,当时村里已经有十几人陆续被公安机关带走。在录音中汤兰兰表示,如果刘桂英帮她交三年学费,可以不指控刘桂英的丈夫。

  刘桂英:一年给你掏3000?

  汤兰兰:一年3000,掏三年就行。

  刘:我凭啥给你掏3000元呢?

  汤:你要这么说,我就没话跟你说了。

  刘:嗯哪,我问你老姑父了,你老姑父说根本就没那么回事。

  汤:他给我祸害了,我跟你说没有用了,你要不承认,明天他就进去。

  记者:当时是谁给您录的这个音啊?

  刘桂英:纪广付。

  记者:在哪儿录的?

  刘桂英:小卖店

  记者:怎么个录法?怎么录下来的?

  刘桂英:我的问啊,这边就录啊。

  记者:当时是拿您的手机给录音的,还是别人拿别的手机。

  与汤兰兰通话后,刘桂英报警,将这份通话录音提供给了五大连池市警方。那么,这份证据想要佐证的是什么呢?

  刘长海一审辩护律师刘显恒:想要表达的就是说这里边是不是有谎言的问题,是不是有其他因素的东西在里面。当时的话如果说她不打这个电话,对方不录音的话,可能他也会被抓进去了,那么这个我们要疑惑,那么这个人到底,他有没有性侵的行为?据刘显恒律师回忆,法庭上辩方提交了这份证据后,公诉机关发表观点认为,这一敲诈电话与犯罪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据刘显恒律师回忆,法庭上辩方提交了这份证据后,公诉机关发表观点认为,这一敲诈电话与犯罪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刘长海一审辩护律师刘显恒:当然公诉机关会认为你这个所谓诈骗电话和本案的其他证据没有关联性,没有关系,那当然公诉机关认为有没有这个诈骗电话也好,有没有这样的一个敲诈电话也好,那不影响其他人是否犯罪。据律师回忆,第一次开庭时,控辩双方争议非常大。原审被告人刘长海辩护律师刘显恒:争议就在于定罪的证据,能不能定成罪。所以对这个来讲的话,那就是案件的事实能不能认证,所以这个争议极大。那么经过这次开庭以后,检察机关发现了一些有一些证据发生了一些变化。

  此次庭审后,2009年12月,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黑河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2010年6月28日,在撤回起诉半年之后,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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