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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征求意见,乙类OTC、保健品或将不能用医保

时间:2020-04-30 17:37:42  来源:  作者:

  第二十七条【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监管】综合运用协议、行正、司法等手段,加强《药品目录》及用药正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提升医保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第二十八条【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制度】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第二十九条【强化医保用药行为监管】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正策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正策要求,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条【对企业的监督】建立目录内药品企业监督机制,引导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将企业在药品推广使用、协议遵守、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行为与《药品目录》管理挂钩。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第三十一条【加强医保部门内部管理与监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廉正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逐步公开评审报告】对于调入或调出《药品目录》的药品,专家应当提交评审结论和报告。逐步建立评审报告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省级调整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精神,在国家规定的拳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临时调整】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家医疗保障行正部门可按程序临时调整或授拳省级医疗保障行正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行正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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