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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大家为什么恨他 朱熹对女性地位的影响

时间:2018-11-13 15:39:48  来源:  作者:

  在“五常”中,朱熹认为“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④]而君臣之间虽然也是天理,却只是“义合”。这种出于自然本性的情感关系是人伦关系的基础,父子兄弟夫妇本是自然秩序的一个部分,又是人伦秩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朱熹又说:圣人教以人伦有定本,“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⑤]

  在这里,朱熹以“夫妇有别”在五常中给女性的角色作了基本定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定为,“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的社会分工便有了依凭,才使之各得其宜,各得其所。

  依《易》,有乾、坤,阴、阳之说;有“乾为天,坤为地”、“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之说;继而又有乾尊坤卑、天尊地卑之说。朱熹强调“各居本位,才是正当”,他说:

  乾坤阴阳,以位相对而言,固只一般。然以分言,乾尊坤卑,阳尊阴卑,不可竝也。以一家之言,父母固皆尊,母终不可以竝于父。兼一家亦只容有一个尊长,不容竝,所谓“尊无二上”也。[⑥]

  所谓“竝”,即并列的意思。朱熹以父母尊位不可并列为例,说明父与母的位次是相对的。《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朱熹谙知此理。朱熹对母亲的敬重之情,在他给母亲的《贺寿诗》中得以体现;其母祝老夫人去世,朱熹在母亲墓地修筑“寒泉精舍”,服丧三年,可见其对母亲的尊重程度。所谓父母尊位不可并列,朱熹是针对维护宗法制度下的家庭秩序而言的。自私有制出现导致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化后,以女性失去在家庭的至尊地位为标志的社会变革带来了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妇女地位的下降,出现了对父母“同爱而不同位”的等差。在朱熹这里,乾坤阴阳的尊卑是一种客观的位次,并不含尊贵和卑贱的意思。他的“尊无二上”的观点与对女性的看法无关,而与他一生所倡导的道德秩序有关。如此“以位相对而言”的尊卑观,只能引申出“男女有别”的社会分工来,却不可以引申出后人所演绎和强加的“男尊女卑”来。

  (二)“女子亦当有教”是朱熹对女子教育的基本观点

  有门人问:“女子亦当有教。自《孝经》之外,如《论语》,只取其面前明白者教之,如何?”朱熹回答:“亦可。如曹大家《女诫》、温公《家范》,亦好。”[⑦]朱熹对女子接受教育的观点是十分明确和肯定的。

  基于“男女有别”的纲常观,朱熹对女子施教的内容在他编撰的《小学》教本中有所体现。《小学》既是儒典,又是蒙书。全书以明伦为重,对女性礼仪涵养等方面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

  在“立教”篇中,开篇就援引《列女传》关于妇女胎教的内容:

  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邪色,耳不听瘾音,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

  对孕妇进行如此细致的行为教育,不仅有利于培养孕妇的心性修养,也有利于未来孩子的性情陶冶,与如今现代科学推行的胎教颇为吻合。又引《内则》:

  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紝组紃,学女事,以共衣服。……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为妻,奔则为妾。

  将女子出嫁前各个年龄阶段应知应学的内容告知未成年女孩,对其进行人生的基础教育。在“明伦”篇,教女子“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等等,告诫出嫁的女子到了婆家以后如何为人处事,以维持家庭和睦。

  “明伦”篇中,朱熹对女子的礼教更具儒家教理的色彩。他引《礼记》讲婚礼,曰:

  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后别也。……信,事人也。信,妇德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这是从信义的角度讲妇德,引出“从一而终”的观念。(不过,朱熹在别处也有“盖琅者天子诸侯不再娶”[⑧]之说,另论。)

  又引《内则》:“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夜行以烛,无烛则止。”这些看似严格具体、对人束缚的家规,对未成年的男子和女子来说,培养其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涵养是相当有益的。朱熹针对女性的特点,又说:

  孔子曰:妇人,伏于人也,是朗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

  此处论及女性的依附性,对“三从之道”作进一步讲解。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女子客观上只能依附于男子生活,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并主持家务,相夫教子;丈夫死后,守寡之妇女最稳当的选择自然是依靠儿子一起生活。朱熹的个人经历亦是如此,守寡多年的祝太夫人晚年就是随从朱熹一起生活的,是为印证。

  在“明伦”篇中,对女子婚配择婿及妇女自身德行等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广的儆诫,比较典型的有对女子择婿的“五不取”、对妇女的“七去”和“三不去”。女子的“五不取”是:“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父长子不取。”此处,除“丧父长子不取”不尽合理外,其他几条均是对养育男孩的人家提出了应予重视家风家教的预期要求。

  对已婚妇女的“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瘾去,妬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瘾、妬、多言、窃盗等均为不良德行,与儒家提倡的妇德、妇道相背离,列为休妻的标准,是对已婚女子的警示,是一种“软约束”的规范。当然,其中以“无子”、“有恶疾”者也作为“去”的理由是不合理、不人道的。在“七去”的范围中,又有三种特殊情形可以宽容,即“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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