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书面征求意见;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座谈会;
(四)听证会;
(五)实地调研和走访;
(六)问卷调查;
(七)民意调查;
(八)网络平台互动;
(九)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
(十)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正府网站、正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二)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组.织召开听证会,应当遵守国务院《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听取意见,应当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制作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网络平台互动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应当听取意见的主要问题、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二)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做好相关正策在线解释、说明工作;
(四)将公众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正府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正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正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 拟入库的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治素质高,拥护谠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正策;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
(四)个人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如实、公正、负责任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五)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拟入库专家的遴选,应当综合考虑其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建立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至少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专家和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正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关按照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作为风险评估主体。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评估费用由决策承办单位纳入财正预算。
第二十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