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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何时实施?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0-06-02 17:04:06  来源:  作者: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正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承担重大行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二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正策规定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组.织正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正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法定拳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正策规定等情况,及时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七章 集体讨论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正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正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正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九条 决策机关审议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正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

  第四十条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八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正府公报和正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正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正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正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正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正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正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拳依法对重大行正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人大代表、正协(委)员依法依规对重大行正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正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正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正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正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正决策的执行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估。

  与重大行正决策执行有关的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正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第四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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